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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下午2点,安陆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了周某与周某某财产权属纠纷一案。该案在安陆市人大代表、政法委监督员、检察院监督员、本院纪检人员现场监督下划上了句号。 该财产权属纠纷案,经过一、二审法院判决:安陆市某公司办公楼一楼自西至东三间房屋所有权属周某所有;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出现居住的安陆市某公司办公楼一楼西至东三间房屋。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0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后被执行人周某某以各种理由、各种手段规避执行。今年3月31日申请执行人周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执行。4月11日,该院向被执行人周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周某某5日内搬出安陆市某公司办公楼一楼自西至东三间房屋。被执行人周某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为此,该院决定强制执行,并制定了详细的执行预案。 此次执行邀请了府城办事处社区干部代表、府城派出所干警、司法局公证处公证员协助执行、见证执行。整个执行用时不到1个小时,被执行对象的家具、物品搬运到被执行人认可的地点或为其提供的物品存放地点,整个执行过程井然有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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