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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汪新元 田振雄) 四岁幼儿会“开车”吗?恐怕所有人都不会相信。但上月28日,孝昌法院少年审判庭法官就调解了一起四岁幼儿“开车”撞伤人案件,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原告撤诉。 2014年9月4日,被告明某开着一辆货车到被告谈某经营的孝昌县小河镇“某修理厂”修车,明某下车时,既没有将货车挂空挡和拉手闸,也没有将车钥匙拔下来。在驾驶室内明某的孙子小明(4岁)不慎将车钥匙触动将车启动向前行驶,将正在货车前轮下修车的原告余某(15岁、当学徒约7天)撞伤,致使余某右股骨中断骨折。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案发后,明某主动给付了余某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共计9280余元。 2015年4月14日,原告余某以健康权纠纷起诉被告明某、小明及其父母,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 上月27日,经法官倾心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本案裁定撤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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