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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2016-7-20 12:50| 发布者: 安陆网| 查看: 276| 评论: 0|来自: 孝感日报

摘要:   本报讯 (通讯员杨林)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7月11日,我市出台了《孝感市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从救助对象、救助方 ...

  本报讯 (通讯员杨林)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7月11日,我市出台了《孝感市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从救助对象、救助方式和程序、救助标准、资金来源及监督管理等五个方面,健全特大疾病救助体系,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
 

  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五类常住人口被纳入救助范围,分别为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救助对象按照标准分类分段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均不设起付线,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起付线为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000元,年度最高救助标准均为5万元;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和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起付线为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年度最高救助标准为3万元。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全额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医疗费用3万元以下(含3万元)按50%救助,3万-5万元以下(含5万元)按60%救助,5万元以上按70%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和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医疗费用3万元以下(含3万元)按40%救助,3-5万元以下(含5万元)按50%给予救助,5万元以上按60%给予救助。
 

  《意见》强调,针对救助对象就诊医疗机构的不同,救助将实行两种不同救助方式,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到设立民政医疗救助结算窗口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一站式”救助;救助对象到未设立民政医疗救助结算窗口医疗机构就诊,医后申请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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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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