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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银川11月1日电(记者马丽娟)针对农村部分妇女尤其是外嫁、离婚、丧偶妇女财产权益易受侵害的问题,宁夏近日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保障条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保障农村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 条例规定,农村妇女与男性平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平等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确权部门应当依法登记、确认妇女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益,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 根据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妇女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离开原居住地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条例还要求,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限制、剥夺妇女合法权益。违反以上规定,限制、剥夺妇女合法权益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 本文来自:孝感日报 免责声明:安陆网(www.anluw.com)转载第三方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信息版权属于原媒体及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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