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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特约记者肖元玲 通讯员毛书鹏 陈力)10月18日,云梦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侵权责任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魏某某的各项损失115633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6月9日,被告王某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沿107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748KM+360M路段时,车辆撞上公路南侧护栏后翻入护栏南侧原告魏某某承包的虾塘,造成重型半挂车和公路护栏及虾塘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评估原告魏某某所承包虾塘小龙虾等财产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15633元。事故发生时,被告王某某具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事故车辆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保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在保险期内。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侵权责任赔偿纠纷,被告王某某应向原告魏某某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承保人,应依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本文来自:孝感日报 免责声明:安陆网(www.anluw.com)转载第三方信息并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转载信息版权属于原媒体及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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