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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修订草案拟强化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2019-10-23 10:18| 发布者: 葩奇| 查看: 255| 评论: 0|来自: 孝感日报

摘要: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胡璐)森林法修订草案二审稿21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拟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此前森林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公开征 ...

  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记者胡璐)森林法修订草案二审稿21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拟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此前森林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明确国有林业单位的森林保护义务。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以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防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森林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完善了对公益林经营、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的审批等规定。草案一审稿规定:公益林经营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副产品生产,发展森林旅游、康养、文化产业等非木质资源利用,但是应当符合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得破坏公益林生态功能。草案二审稿采纳各方意见,修改为: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的审批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以下规定:建设工程占用林地涉及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并对权利人依法给予补偿。建设工程占用林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草案二审稿还完善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规定,增加国家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效益补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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