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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两男子运输贩卖毒品30公斤被执行死刑

2017-4-1 16:30| 发布者: 安陆网| 查看: 1462| 评论: 0|来自: 湖北日报网

摘要: 湖北日报网消息(记者张城 通讯员熊斌 张政)4月1日,武汉中院对外宣布,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该院于3月31日上午对一批死刑犯依法执行死刑,本次执行的死刑犯涉及故意杀人、诈骗、贩卖、运输毒品等 ...
湖北日报网消息(记者张城 通讯员熊斌 张政)4月1日,武汉中院对外宣布,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该院于3月31日上午对一批死刑犯依法执行死刑,本次执行的死刑犯涉及故意杀人、诈骗、贩卖、运输毒品等罪名。

  罪犯李先中(男,62岁),1994年12月18日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4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罪犯唐闯(男,小名“小闯”,30岁),2009年12月10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4月28日刑满释放。

  2011年初,李先中通过同案被告人杨某(已判刑)认识唐闯。期间,李先中与杨某、唐闯之间有多次毒品交易。同年7月中旬,李先中向唐闯提出购买30公斤左右的甲基苯丙胺,杨某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即向唐闯撮合“老李要的东西,你帮他运作一下”。随后李先中从湖北省武汉市携毒资前往四川省成都市,并指使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肖某某(均已判刑)从武汉市乘飞机到成都市为其运送毒资到成都市。同月22日、23日,李先中先后在成都市付给唐闯毒资共计人民币310万元。同月24日,唐闯将毒品放置于李先中事先承租的成都市某小区402号房间内,李先中即指使被告人周某某从该处取出毒品后乘车返回武汉市。同日,李先中、范某某分别电话通知凌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告知毒品将于次日回汉,做好交易准备。同月25日8时许,周某某返回武汉市,按照李先中的指令将毒品放置于李先中事先承租的武汉市江岸区某小区503房内,然后与李先中会合,李先中付给周某某运输毒品的报酬人民币6.6万元。随后李先中电话通知同案被告人岳某、方某(均已判刑)准备交易毒品,并与肖某某到503房清点毒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29783.4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片剂(“麻古”)741.7克。

  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李先中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唐闯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先中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严重,且纠集、指使多人参与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唐闯积极实施贩卖毒品犯罪,数量巨大,系主犯,又系累犯,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故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并下达死刑执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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