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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讯因两份生效判决“打架”,造成女子王玲(化名)到手的200万元没了(本报2016年10月29日A07版曾报道),王玲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后生效的那份判决。昨悉,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后生效的那份判决中的相关事项。 女子王玲将东拼西凑的200万元,借给武汉一家投资担保公司高息揽存,担保公司未按期偿付,江汉区法院判决该公司偿还王玲200万元本金及利息。可是,就在法院划扣220万元后,这笔钱又回到了该公司设在划扣银行的账户上。煮熟的鸭子咋会飞了?原来,这家银行也把该投资担保公司告了。 王玲不解:她的生效判决以及划扣均在前,银行的生效判决在后,为何她本可追回的钱又流走了?此后,王玲诉至江汉区法院,请求撤销银行状告该投资担保公司的那份判决。 2016年10月27日,此案在江汉区法院开庭。据了解,这是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后,武汉首例“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注:王玲没能参加银行状告该投资担保公司的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有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玲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一审判决,撤销后生效的那份判决中,有关“银行有权对担保公司开立的基础保证金账户631万余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判决事项。宣判后,银行提出了上诉。 [安陆网新闻中心 www.anlu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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