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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法院执行局成功化解一起腾退案

2015-12-15 17:04| 发布者: 匿名| 查看: 574| 评论: 0

摘要: 本网讯 一起看似普普通通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却似烫手山芋。12月8日,安陆法院执行干警们数十遍的往返与劝说,最终使安陆市海子路曾某老两口同意腾退,至此付某与曾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划了圆满的句号。 2 ...

       本网讯   一起看似普普通通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却似烫手山芋。12月8日,安陆法院执行干警们数十遍的往返与劝说,最终使安陆市海子路曾某老两口同意腾退,至此付某与曾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划了圆满的句号。

 

       2006年9月22日,付某取得位于安陆市城区海子路11号201室房屋所有权,该房屋与曾某房屋202室毗邻,均处于二楼。付某房屋大门与曾某房屋大门之间是过道,在过道南边与付某房屋共墙的一间16.34平方米单间房屋,标在付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平面图内,因此付某主张该房屋所有权,并要求曾某腾退该16.34平方米房屋。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案诉争的16.34平方米单间房屋的产权登记人为付某,付某对于诉争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曾某虽然长期居住该单间,但实际居住的事实不能对抗付某早已登记的物权。故判决曾某腾退该16.34平方米房屋并交付给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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