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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记者张城 通讯员陈诚)12月20日,记者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宣判一起案件,判决被告人周某、代某、祁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四到六个月的拘役,缓刑六到十个月,并均被处以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三名女子,年龄都在40岁左右,并且都有工作,但是为什么会当小偷呢? 原来,周某等三人都在武汉市某家居广场内不同的家具店内打工。今年7月中旬起,周某三人发现位于家居广场内二楼的一家家具店由于经营问题处于停业状态,店内也未留人值守。于是,三个人或单独或相互结伙,趁店内无人之际多次到店内将摆设用装饰品、摆件以及床上用品等非卖品“带”走。过了不到一个月,家具店老板发现店内物品缺失严重,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将周某等三人抓获归案,三人对自己从店中拿走物品的行为供认不讳,但认为那些东西都是些“小物件”,值不了什么钱,自己当时不过是“顺手牵羊”,并不知道这种行为构成犯罪。三人被抓获后,她们的家属代其共同赔偿了受害家具店经济损失3.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硚口法院受理该案后查明,周某作案3次,盗走非卖品10件,价值1529元;代某作案4次,盗走非卖品8件,价值1296元;祁某作案6次,盗走非卖品6件,价值941元。 硚口区法院认为,周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先后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三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并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的处罚情节。被告人周某等三人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经调查其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她们实施监管,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发对其使用缓刑。故最终,法院作出了本文开头的判决。 [安陆网新闻中心 www.anlu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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