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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记者 祝伟 整理)2010年,市民张先生就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由其担任部门经理。今年3月,公司因内部调整合并,通知免去张先生部门经理的职务,并以机构调整后无岗位安排为由,向张先生送达了《待岗通知书》。后经双方多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的情况下,公司决定自5月起让张先生待岗,工资由原来的月薪5000元降至1500元。昨日,张先生致电询问,单位未经他的同意擅自做出这样的决定是否合法? 就张先生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湖北省十佳律师鲍志江。据鲍律师介绍,张先生所在部门因用人单位的调整而发生合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与张先生协商,变更新的工作岗位,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现公司在与张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做出待岗决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该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因此,公司应当撤销待岗通知书,另行为张先生安排其他工作,并补发其待岗期间的工资差额。 [更多精彩,尽在安陆网 www.anluw.com]责任编辑: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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