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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出台应对重污染天气管理办法 建四级预警机制

2016-11-16 11:36| 发布者: 安陆网| 查看: 611| 评论: 0|原作者: 江卉|来自: 湖北日报

摘要: 省政府办公厅8日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以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在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跟踪全省空气质量变化,并及时评估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 ...

省政府办公厅8日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以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在环境空气质量方面,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跟踪全省空气质量变化,并及时评估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题突出和PM10、PM2.5、优良天数比例等相关指标低于考核进度要求,将对该城市政府预警定级,分为两个等级:一级预警(严重)和二级预警(比较严重)。

地方接到一级预警通知后整改不到位、空气质量没有明显改善的,省政府将约谈其政府负责人。对于一级预警响应不力、未能完成年度考核目标或空气质量继续恶化、严重影响全省空气质量考核目标的地方,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方面,该《办法》规定,各地在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发布预警。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应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大于200或预测未来2天日均值大于200时,启动Ⅳ级(蓝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一般应提前24小时发布。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当地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根据预警响应级别分级落实机动车限行、扬尘控制、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和燃煤压减或替代、气象干预等强制性措施,并采取停办大型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等健康防护紧急措施。

鄂出台应对重污染天气管理办法 建四级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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