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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

2016-11-15 18:05| 发布者: 安陆网| 查看: 1139| 评论: 0|来自: 新京报

摘要: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11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 ...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11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得减刑”的从严规定。

  此外,《规定》明确,对职务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

  此次出台的《规定》是对2012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完善。该司法解释目前实施才四年,为何短期内又进行较大幅度修改?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给出了三点原因。

  第一,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而这次新出台的《规定》,就是要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工作的部署。

  第二,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对于因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同时还规定,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这些规定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第三,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减刑、假释的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不少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例如如何界定减刑假释性质问题等,而《规定》的出台就是要回应遇到的这些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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