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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 禁止职务犯罪等罪犯“靠关系减刑”

2016-11-15 18:04| 发布者: 安陆网| 查看: 1006| 评论: 0|来自: 人民网

摘要:   人民网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 李婧)“减刑”“假释”一直是备受关注的司法热点,今天,最高法公布了有关减刑假释的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 ...

  人民网北京11月15日电(记者 李婧)“减刑”“假释”一直是备受关注的司法热点,今天,最高法公布了有关减刑假释的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司法解释进行介绍。根据新司法解释,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根据《刑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根据新司法解释,“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另外,根据新司法解释,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的夏道虎庭长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 职务犯罪罪犯、金融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舆论关注的焦点,这次在新的司法解释中又从实体上对这类罪犯的减刑条件规定更加严格。在具体的减刑幅度、减刑起始时间、减刑间隔时间上,也进一步体现了“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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