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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党章规定,一名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就会被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决定将其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昨日,省纪委发布新一期“热点法规有问必答”,详解交纳党费问题。“热点法规有问必答”指出,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按期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向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当前,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行为主要有三方面情形:不自觉交纳、不按时交纳、不足额交纳。《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交纳党费的标准作出了详细规定。按照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3000元及以下、3000元以上至5000元、5000元以上至10000元、10000元以上分别以0.5%、1%、1.5%、2%的比例交纳党费。对实行年薪制的党员,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及农民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等交纳党费的标准,也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 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行为如何处置?“热点法规有问必答”指出,党章第九条和《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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