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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28年竟不属事实婚姻。近日,应城法院长江埠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同居双方和平分手。 原告杨某和被告黄某于198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现女儿已嫁人,儿子于2012年车祸去世,致使家庭不幸。近几年来,双方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斗,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此,双方告到法庭,被告黄某要求原告杨某补偿10万元,其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归自己所有。 长江埠法庭受理此案后,经了解得知杨某、黄某“结婚”时双方都只有15岁,不符合结婚的法定年龄条件,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可以判其撤诉。为了不激化矛盾,长江埠法庭法官遂组织调解,为他们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对其两人进行批评教育。此时,原告杨某表示愿意撤诉,但要求法庭为其分户,被告黄某也同意分户,但要求杨某补偿10万元,现居住的房屋一套归她所有,为此双方再次陷入僵持局面。 为化解矛盾,长江埠法庭法官从法理和情理上进行耐心疏导劝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归被告所有,被告黄某放弃要求原告杨某补偿10万元的请求。随后,法官与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帮助他们办理了分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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