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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28年未领证“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2016-9-29 00:06| 发布者: 安陆网| 查看: 430| 评论: 0|来自: 孝感日报

摘要:   本网讯 特约记者 程国辉 通讯员 祝继业 共同生活28年,竟不属事实婚姻。9月13日,应城法院长江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同居双方和平分手。   1989年,原告杨某和被告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 ...

  本网 特约记者 程国辉 通讯员 祝继业 共同生活28年,竟不属事实婚姻。9月13日,应城法院长江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同居双方和平分手。
 

  1989年,原告杨某和被告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举行婚礼,但双方不曾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他们育有一儿一女,现女儿已嫁人,儿子于2012年车祸去世。近几年来,双方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斗,感情破裂,为此上告到法庭,被告黄某要求原告杨某补偿10万元,其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归自己所有。
 

  受理此案后,长江人民法庭了解得知杨某、黄某属同居关系,结婚时双方只有15岁,不符合结婚法定年龄条件,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可以判其撤诉。
 

  长江法庭为他俩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对两人违法同居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经过法理、情理上的耐心疏导和劝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其共同财产住房一套归被告所有,被告放弃要求原告补偿10万元请求。随后,长江法庭法官与当地派出所取得联系,帮助他俩办理了分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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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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