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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通讯员 黄艳丽) 近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审结首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女,46岁)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陈某(男,45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违法所得1600余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陈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350000元。 经查明,1993年至2015年5月,被告人刘某在汉川市马口镇经营向阳文具店和向阳印刷厂期间,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亲友间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先后吸收刘建荣、余翠荣等78人存款共计1600余万元。上述款项被告人刘某未退还。 2015年4至6月间,被告人陈某明知妻子即被告人刘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无力偿还,仍与其合谋,采取上述同样的方式吸收王鹏、张道汉、卢双祥等人存款35万元。上述款项被告人未退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作用,为主犯,应依其地位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法官提醒:参与投资,一定要到政府许可的银行、投资公司进行理性投资,不可贪图小利,切勿幻想一夜暴富。一旦发现受骗,立即携带相关证据到公安机关报案,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尽快破案,挽回损失。 [更多精彩,尽在安陆网 www.anluw.com]责任编辑: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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