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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执法委将依法催缴、治理

2020-5-8 09:18| 发布者: 网站编辑刘霖旭| 查看: 345| 评论: 0|来自: 孝感日报

摘要: 本网讯(记者黄佐君 通讯员高少新)4月28日,市城管委召开生活垃圾处理费欠费、拒缴治理专题推进会,将通过上门发放催缴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立案事先告知书等行动......

  本网(记者黄佐君  通讯员高少新)4月28日,市城管委召开生活垃圾处理费欠费、拒缴治理专题推进会,将通过上门发放催缴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立案事先告知书等行动,治理70余家拖欠、拒缴2019年度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目前,在城区已下达催缴通知书的200多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中,已完成缴纳的有100多家。
 

  市城管执法委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欠费、拒缴的70余家单位和个人,会再次上门下达催缴通知书,仍拒不缴纳的,将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超过整改期限仍未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市城管执法委将依法送达立案事先告知书,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缴纳的同时,给予其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行政处罚。
 

  据了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缴尽缴。《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在《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可以采取委托代收、代缴的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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