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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司合力成功收监不服管教社区矫正人员

2019-12-31 08:54| 发布者: 葩奇| 查看: 234| 评论: 0|来自: 孝感日报

摘要: 本网讯 (记者郑玉欢 通讯员闻睿 严辛开 李莹莹 薛波)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仍不服从管教,屡次借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和督导点验活动,近日,经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云......

  本网 (记者郑玉欢 通讯员闻睿 严辛开 李莹莹 薛波)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仍不服从管教,屡次借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和督导点验活动,近日,经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云梦县司法局共同努力,社区矫正人员左某被成功收监,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
 

  左某,65岁,户籍地为云梦县城关镇。2014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服刑期间,因左某身患多种急慢性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2018年5月,经甘肃省监狱管理局审议,左某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其档案被转至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左某依法在户籍所在地云梦县城关镇接受社区矫正。
 

  左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屡次借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学习和督导点验活动。2019年3月,左某因未按要求完成教育学习被云梦县司法局给予书面警告。2019年10月,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有关通知,依法履行刑事执行监督职能,要求左某到指定医院接受病情诊断复查。左某称在外治病,未按要求参加检查,随后又无故不到场参加社区督导点验。该院及时介入监督,县司法局依法对左某给予警告。
 

  “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是我们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一项职能,我们会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严防社矫人员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云梦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官介绍,左某多次不参加社区点验活动,引起了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视。
 

  2019年11月,社区矫正部门检测到左某未按规定使用E通定位手机。经多次通知,左某仍不予配合,再次被该县司法局给予警告。
 

  “根据有关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可以建议对其执行收监处置。”办案检察官介绍,经多方走访查证,左某擅自离开监管区域,以治病为由在外参与社会活动,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且长期滞留在外不按要求参加督导点验,经多次警告仍不予纠正,事实上已造成脱管。
 

  针对此情形,该院向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发出收监执行检察建议,立即得到社区矫正管理部门的积极响应。
 

  12月17日,省监狱管理局依法作出裁定,撤销了左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经权威机构检查鉴定,左某当前健康状况满足服刑条件,12月19日,“任性”的左某被执行收监。
 

  短评:
 

  社区矫正的实施,目的是通过社区组织进行的社会化教育,使矫正服刑人员改正恶习,并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但是,社区矫正并非法外之地。法律出于刑罚执行中的人道主义考虑,对身患多种疾病的诈骗犯左某暂予监外执行。左某却不珍惜高墙外的“自由之身”,屡次借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和督导点验活动,最终,检察监督和司法机关共同发力,左某再次被执行收监。
 

  该案的成功办理,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不仅对其他社区矫正人员起到了良好的教育警示作用,也对今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起到了有益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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