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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某银行职员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出卖储户信息费和购买储户信息费,从中获利19万余元。4月7日,安陆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违法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6年1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的聊天群内有人要求其有偿查询储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账户余额、预留电话号码等信息,并约定每提供一条储户信息就给予120元至180元不等的好处费。被告人张某见有利可图,遂在网上联系其他银行系统的员工有偿查询,先后邀约中国银行某县支行员工陈某(另案处理)、中国银行盘锦分行某支行员工董某(另案处理)、建设银行某城内支行员工周某(另案处理)有偿查询储户信息,约定每提供一条储户信息便给予20元至50元不等好处费。被告人张某分别向陈某、董某、周某提供他人要求查询的身份证号码,并利用职务便利将被查询到的储户信息拍成照片通过网络聊天工具发送给被告人张某,张某再将储户信息出卖给他人。被告人张某多次出卖储户信息费和购买储户信息费,获利19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更多精彩,尽在安陆网 www.anlu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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