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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弟做工时眼睛受伤 法院判决师父赔偿9100元

2017-3-21 10:44| 发布者: 安陆网| 查看: 1057| 评论: 0|来自: 重庆晨报

摘要:   资料图 本报讯 (记者 张旭 通讯员 余洪峰)“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这是民间对师徒关系的常用描述,但师徒间法律关系属性是如何的?学徒过程中受伤,师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南岸法院作出判决,师父屈某赔偿 ...

  资料图

本报讯 (记者 张旭 通讯员 余洪峰)“一日为师,终身为父”,这是民间对师徒关系的常用描述,但师徒间法律关系属性是如何的?学徒过程中受伤,师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南岸法院作出判决,师父屈某赔偿徒弟单某损失(含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9100元。

去年5月8日,单某经人介绍到屈某处学习吊顶安装,并约定学徒期间屈某每月支付单某生活费1500元,包吃住。同年6月18日,在一次吊顶安装过程中,屈某发现自己将本应长为65cm的螺杆锯成了55cm,便吩咐单某将已经安装完毕的螺杆取下,并暂时离开了安装现场。

考虑将螺杆敲下来比较轻松容易,师傅离开时也没具体教怎么取,单某故采用敲打的方式取螺杆。在取到第六个螺杆时,螺杆上的铁屑溅到单某的右眼内,单某随即被送至医院治疗。单某被诊断为:右眼球内异物、玻血、外伤障等,治疗共花费11375元。单某出院后,向师傅屈某索赔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单某到被告屈某处学徒,在师父的指导下从事劳务,所得的劳动成果归屈某享有,同时单某通过学习掌握一定的技能并以每月1500元生活费的形式取得报酬,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单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屈某应为其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在本案中,屈某存在过错,应对单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单某作为成年人,对危险性认识不足,且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相应减轻单某的赔偿责任。

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师父屈某、徒弟单某各应承担的责任为80%、20%。

  责编:朱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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