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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记者从市纪委获悉,一名村委会委员兼出纳,将村集体资金存放在个人账户长达半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8岁的姜某某是中共党员,现任新洲区某村村委会委员兼出纳。 经查,2014年有3个项目落户该村,项目工程因种种原因断断续续进行。由于该村在此期间购置原材料、支付人工工资,资金流动量大,姜某某于2014年9月25日将村集体资金存放在个人账户中,提取现金20万元作为村集体现金备用金,直到2015年4月20日才上缴到街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街经营站)账户。此款自提现之日到缴款日时间长达6个月零25天,一直存放于姜汉明手中。 “姜某某虽然表示集体资金保管于个人处是为了便于开展工作,但属于典型的公款私存行为,已经违反了纪律。此事经过审计发现后,姜汉明认识到自己工作上的错误,且认错态度诚恳。”办案人员说。 条例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规定: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集体资金存放也得“有章可循” 去年,我市对全市党政机关公款存放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对有关制度执行不规范及暴露出的违纪问题进行了严肃处理。村级组织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的执行更应高度重视。 此案中出纳为“便于开展工作”将集体资金存放个人处,且不知已经违纪,折射出的是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存在漏洞、制度执行不规范,也暴露出其法纪意识淡薄。 为此,对农村三资问题的管理也要坚持“标本兼治”,不仅要解决大的制度层面问题,也要加强对农村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及法律知识培训,加强压力传导。 关注大楚网官方微信(微信号:dachuwang),给你有用有趣有料的资讯,还有好礼天天送。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吧。 [安陆网新闻中心 www.anlu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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