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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张某参加公司组织的攀岩培训,如厕时摔伤致残,后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今悉,硚口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与所在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向张某支付工伤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7.3万余元。 张某今年42岁,2012年入职武汉一家贸易公司下属超市当营业员。2013年7月18日,公司组织员工前往湖北省蕲春县药王谷进行攀岩培训。张某在上厕所时不慎从山上滚落到山下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3次,共190天,花费医疗费14.7万余元。公司支付了8.5万元。 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间,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先后认定张某为工伤,工伤致残等级为七级,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此后,张某提起仲裁要求该贸易公司支付工伤赔偿等。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该贸易公司在扣除垫付的8.5万元后,还应向张某支付工伤赔偿金及经济补偿金共计27.3万余元。 该贸易公司不服,于2016年9月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该笔工伤赔偿金。硚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已由相关部门作出工伤认定,该贸易公司应向张某发放工伤保险待遇,遂作出上述判决。 [安陆网新闻中心 www.anlu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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