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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在工伤认定上,企业持有不同意见,将市人社局告上法庭。3日,襄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市人社局局长朱守疆出庭应诉。 今年49岁的艾女士受伤前,在深圳工业园一公司工作。2015年5月19日下午5时30分,艾女士下班后骑电动车回家,行至316国道高新区武坡村路段时,与一辆校车发生碰撞,艾女士摔倒在地,经诊断为二级脑外伤。经交警认定,校车担全责。 去年4月5日,艾女士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同年6月12日作出决定,认定艾女士系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认定为工伤。该公司对上述决定不服,遂向襄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为此,该局党组书记、局长朱守疆出庭应诉。审理中,襄城区法院院长刘爱瑛任主审法官。 公司认为,公司下班时间为下午6点,而艾女士发生事故时间是下午5时30分,不是在下班后发生的事故。另事故地点不是下班的必经之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庭审中,法官认为,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包括去菜市场买菜、到学校接孩子等日常工作所需的活动,都是合理的上下班途中,法院应予支持。经过1个多小时的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驳回该公司的诉请。 关注大楚网官方微信(微信号:dachuwang),给你有用有趣有料的资讯,还有好礼天天送。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吧。 [安陆网新闻中心 www.anlu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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