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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消息(李静 记者 刘春华)1月23日,记者从岳池县法院获悉,岳池法院石垭法庭近日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在这起案件中,除了碰撞车辆责任人被判赔偿外,两名在公路上堆放鸡粪的当事人也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2016年1月30日,程某驾驶一辆型普通客车,搭乘张某等六人从重庆市火车北站经岳武路向岳池县方向行驶。陆某驾驶普通货车,从岳池县经岳武路向武胜县方向行驶。第二天凌晨1时许,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岳池县境内岳武路,碾压到李某、王某堆放在该路边的鸡粪上,致使车辆失控,驶入左侧车道,与陆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等六人和程某受伤,两辆车也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因协商不成,张某等六人将程某、陆某、李某、王某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岳池法院经过审理,审查了交警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综合考虑各责任人过错行为的危害程度,确定程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陆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李某、王某共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安陆网新闻中心 www.anlu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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