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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中午,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来到高炎龙在的河南省偃师市府店镇双塔村,以公告形式公开为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双塔村村委会公告栏上贴的公告显示,三门峡市中院依据(2016)豫委赔22号国家赔偿决定,已支付高炎龙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2万余元。现依据该决定,在高炎龙居住地以公告形式,公开为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高炎龙于1992年被原灵宝县公安局以涉嫌抢劫杀人罪刑拘,称遭刑讯逼供,后被起诉,1996年三门峡中院判其死缓。上诉后,1998年河南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案被三门峡市中院退回给三门峡检察院,后者又退回给原灵宝县公安局,原灵宝县公安局当年8月为其办理取保候审,至2015年底再无说法。今年1月4日,高炎龙向三门峡中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月3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称高炎龙抢劫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高炎龙不起诉。至此,高炎龙的24年冤情得以平反。(京华时报记者怀若谷) 责任编辑:陈颖 [安陆网新闻中心 www.anluw.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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