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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与哥哥合谋贪污26万补偿款 判缓刑各罚10万

2016-12-19 20:54| 发布者: 安陆网| 查看: 329| 评论: 0|来自: 来源: 荆门晚报

摘要:   东宝区某村村支部委员朱某利用其负责该村征地项目土地面积锁定的职务便利,以权谋私,和自己的二哥合谋,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26.5万余元。日前,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行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

  东宝区某村村支部委员朱某利用其负责该村征地项目土地面积锁定的职务便利,以权谋私,和自己的二哥合谋,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26.5万余元。日前,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行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其二哥朱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行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5年8月,朱某担任东宝区某村支部委员、治调主任、出纳。朱某和自己的二哥朱某某商量,利用负责该村征地项目土地面积锁定的职务便利,将村集体的荒山、坡地、水塘、道路、旱地等集体土地划归到二哥的名下,套取国家土地劳力安置费。当年8月中旬,朱某在负责征地项目土地碎步测量工作时,默认二哥将集体荒山、道路、水塘等集体土地共计10412.10平方米指认为名下的土地,并将虚报的(每亩补偿劳动力安置费17000元)土地补偿款26.5万余元予以申报、发放。二哥领到补偿款后,分给朱某13.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身为村委会委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与其二哥朱某某合谋共同骗取土地补偿款26.5万余元,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两人主动如实交代罪行,系自首,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有立功表现。遂判处朱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行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行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对涉案赃款26.5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东宣 杜鹃)

责编:王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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